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命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MBA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由具有MBA學習背景的人士所投資或經營的企業、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熱心于MBA理論研究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為新疆企業家及社會各屆人士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求繼續深造、提升自身素質和壯大企業實力提供一個學習的課堂,同時致力于幫助企業建立一個具有高效執行力的管理機制和團隊、實現企業基礎管理精細化和規范化,樹立一流的績效、一流的執行力來保證的觀念;提供、創造學員之間相互交流、學習、合作的高水準平臺與機會;為社會培養精通科技的經營管理人才和熟悉管理的技術創新人才,提高他們的知識資本開發能力、金融資本運作能力以及整合社會資源的能力,促進中央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為新疆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力資源保障。
第四條 協會的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協會接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的地址為:烏魯木齊市新民路5號晨報大廈2010室。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協會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針開展工作。
一 制訂協會的業務發展規劃和自律條規,協調本會成員間關系。
二 積極組織開展各類有助新疆地域經濟發展以及企業經營管理變革的論壇、學術報告會、研討會。
三 負責與院校、企業管理研究機構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組織企業之間、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
四 為會員企業提供戰略規劃與運營管理、企業改制與資產重組、組織設計與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與企業文化建設等一系列管理咨詢項目以及企業內訓服務。
五 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政府部門制定同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提供立法建議,為政府主管部門制訂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提供決策建議,做好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工作。
六 推進企業家(企業經營者)素質建設,增強企業家(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引導企業家(企業經營者)學法、守法、依法規范自身行為,支持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家隊伍成長。
七 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密切與企業的聯系,關心企業工作的熱點、難點,發現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預測新趨勢,及時推廣企業先進經驗和管理科學成果,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
八 組織企業和有關企業團體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企業家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溝通聯系,擴大會員的交往范圍和社會影響。
九 加強與協會團體會員及社會有關團體的業務聯系,發揮協會系統的整體優勢,促進協會間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成為協會會員。
第九條 協會會員分為團體(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一 團體(單位)會員:
1、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各種所有制的企業;
2、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自治區行業性企業團體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各地、州的企業團體;
3、 其它有關法人組織。
二 個人會員
1、 具有MBA學習背景,熱心企業工作,并在企業管理、經濟管理研究方面有成績者、企業經營者;
2、 協會團體(單位)會員的現任領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領導);
三 榮譽會員
對在企業改革和企業發展實踐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企業家(企業經營者),對在企業管理科學研究中具有影響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以及對本會建設和合作做出積極貢獻的國際友人、海外僑胞,可授予協會榮譽會員稱號。
四 特邀會員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外駐機構、教學研究機構及其它社會組織,可吸收為團體會員,其主要領導人可邀請為特邀會員,并享有和承擔會員同樣的權利和義務。政府職能部門團體會員和特邀會員可不交會費。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 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 對協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協會章程;
三 維護的協會形象和聲譽;
三 執行協會決議,積極支持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 協會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參考資料;
五 有權獲得協會的各類信息和資料
六 積極為協會的發展獻計獻策,努力完成協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七 向協會推薦會員。
第十二條 政府職能部門團體會員具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 其負責人(或派人)可參加本會的有關會議;
三 有義務處理本會會員請求辦理或請求解答的問題;
三 和本會聯合開展各類活動;
四 委托本會開展專項工作。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特聘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若干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擔任大會主席。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制定、修改或終止協會章程;
2、 審議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3、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審議須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有關議案;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協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會長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會議職權。
一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理事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可采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商討工作。
二 理事會行使下例職權:
1、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2、 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 審議并決定協會工作計劃及其他重要事項;
4、 審議會費收支報告;
5、 審議處理有關議案;
6、 聽取并審議召開會員代表會議籌備情況報告;
7、 根據會長提名,確定或調整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
8、 增補或調整理事、常務理事人選;
三 凡由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則應由原推選單位推薦新的理事人選報協會審議。
第十六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一 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三次。經理事長提議并報會長批準,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
二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貫徹理事會的決議;
2、 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3、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4、 根據會長提名,聘請名譽理事,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5、 審議并批準設立或調整協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議案;
6、 審議增免會員議案。
三 常務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第十七條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十八條 理事長辦公會
一 理事長辦公會是協會常設行政領導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
二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主持,或由理事長委托常務副理事長主持。
三 理事長辦公會的職責:
1、 完成常務理事會交辦的任務;
2、 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辦事機構設置、調整;
3、 向會長報告工作。
四 凡屬授權辦理的事項,應按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十九條 本會名譽會長由德高望眾人士擔任,不得超過三名。第一屆會長離任后,擔任名譽會長,任期終身。
第二十條 職能部門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設立秘書處、行政辦公室、宣傳咨詢部、經濟聯絡部、法律部、工商管理培訓中心、EMBA終身學習俱樂部等。機構設立應本著高效、精簡的原則,隨協會業務活動開展的需要逐步完善。
第二十一條 顧問委員會
一 由熱心協會活動的知名人士組成。
二 對協會發展提供指導和建議,支持協會開展社會性的調研工作以及宣傳活動。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
第二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有償服務收入和企事業收入;
三 國內外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資助;
四 受委托項目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協會依法占有和管理本會及所屬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五條 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實行預算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討論決定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會員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由于某種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某條款時,須經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并征得本屆會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三代表的同意方得修改。
第二十七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在會員代表會議通過或在特殊情況下三分之三代表同意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二十九條 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常務理事會。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