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2月28日發布《關于印發<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及賬務處理,以及破產企業清算財務報表及其附注內容。
公告稱,財政部規范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等提供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的相關財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及其相關規定,制定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規定》包括總則、編制基礎和計量屬性、確認和計量、清算財務報表的列報、附則等幾部分。
《規定》明確,企業經法院宣告破產的,應當按照法院或債權人會議要求的時點(包括破產宣告日、債權人會議確定的編報日、破產終結申請日等,以下簡稱破產報表日)編制清算財務報表,并由破產管理人簽章。
《規定》要求,破產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的,應當按照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對破產宣告日的資產進行初始確認計量;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對破產宣告日的負債進行初始確認計量;相關差額直接計入清算凈值。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編制清算財務報表,向法院、債權人會議等報表使用者反映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的財務狀況、清算損益、現金流量變動和債務償付狀況。破產企業的財務報表包括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現金流量表、債務清償表及相關附注。
破產企業應當在清算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破產資產明細信息;破產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賬外資產明細信息;破產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質物和留置物的明細信息;未經法院確認的債務的明細信息;應付職工薪酬的明細信息;期末貨幣資金余額中已經提存用于向特定債權人分配或向國家繳納稅款的金額;資產處置損益的明細信息,包括資產性質、處置收入、處置費用及處置凈收益;破產費用的明細信息,包括費用性質、金額等;共益債務支出的明細信息,包括具體項目、金額等。
《規定》明確,破產企業的會計檔案等財務資料經法院裁定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的,應當在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后,可以比照原有資產、負債類會計科目,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關科目,并增設相關負債類、清算凈值類和清算損益類等會計科目。破產企業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級科目下自行設置明細科目。破產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的,按照清償的價值借記相關負債科目,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