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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改委公布《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國家發改委公布《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日期:2013-12-12  總瀏覽: 2732  作者:  來源:

           在取消煤炭經營許可證后,國家發改委公布修訂后的《煤炭經營監管辦法》(下稱《監管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

        按照《煤炭法》,發改委取消煤炭經營許可證,不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同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由審查制改為備案制,體現了市場化的改革思路,減少了行政審批程序。新監管辦法未對煤炭經營企業注冊資本金規模、儲煤場面積做出明確規定,但要求儲煤場必須符合當地規劃布局。

        此外,此次修訂最大的看點是,《監管辦法》提出:“煤炭經營應當取消不合理的中間環節;鐵路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掌握的運力參與煤炭經營;禁止行政機關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多位煤炭運銷人士認為,關鍵看政策如何執行,實際運行中,煤炭運銷的一些中間環節難以取消,鐵路運輸企業不可能不參與經營。即便表面上退出,也可以通過企業變相參與。有煤炭運銷人士透露,“目前一些地方仍在使用煤炭生產許可證,一些地方雖然取消,但備案仍延續以往的報批程序,否則無法進行工商增項辦理,無法開具發票!

        長久以來,攀附在煤炭流通環節的各項行政管制手段頗多。以山西為例,當地對煤炭經營管控仍然實行準銷票換票制度、可持續發展基金領取換票制度、縣市煤炭運銷強制統一經銷制度、鐵路計劃歸口管理制度等。

        山西省規定,自今年5月起,山西境內企業銷售煤炭必須在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線上交易,否則公路煤炭不能出省,鐵路貿易不安排鐵路計劃。

        在煤炭出礦后,要經過層層插手的漫長旅程,才能到達用戶手中。山西省煤炭從坑口運到站臺,必須經由縣市煤運公司統一交易,公路運輸煤炭必須經交易中心上線交易;煤炭運到站臺后首先提報鐵路計劃,仍需經交易中心鐵路煤上線交易。

        根據《監管辦法》,與以往管理模式不同,發改委將實行煤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法違規經營的企業,在煤炭經營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對于未備案、儲煤場地不符合布局、采取摻雜使假等欺詐手段進行經營的煤炭企業,將其列入嚴重違規企業名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營業執照中注銷煤炭經營項目。

          為防止放開煤炭市場后,出現市場秩序的混亂,發改委將協同地方主管部門加強對交易市場及煤炭經營活動的監管,并監管煤炭產品質量,從批許可證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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